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分拣、拆封、装订;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录入登记和粘贴条形码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问题线索处置: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二)谈话函询:
1、制定方案: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2、发函询问: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3、回函答复: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4、处置意见: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初步核实:
1、制定方案: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2、调查核实:通过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的方式,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3、撰写初核报告:核查组根据核实情况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
4、提出处置意见: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四)立案审查调查:
1、立案呈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2、成立审查调查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3、调查取证: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按程序审批,采取措施调查取证,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4、提出处理建议: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5、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一)党纪申诉案件。承办党员或党组织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
(二)政务复审案件。承办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
(三)侵权申诉案件。承办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监察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
(四)其他案件。其他需要由县纪委县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